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5652号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2号瑞金广场1幢10楼E座。
法定代表人:何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蓝润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二段298号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蓝润兴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