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2号瑞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天向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立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天向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9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9009.00元,执行到位93450.33元,未执行到位125558.67元。
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作首问笔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
2021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0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审 判 员 马 卫 国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