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民终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276号滨江名城15号2单元22层3号。
组织机构代码:680405529。
法定代表人:张家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晓莉,生于1976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系死者***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正元,男,生于1941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安县。系死者***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玉,女,生于1942年10月16日,住四川省安县。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熙亚,生于199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系死者***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熙贤,生于2006年3月22日,住四川省安县。系死者***之子。
法定代理人:贺晓莉,生于1976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系杜熙贤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良权,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大举,男,生于1960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开毅,男,生于1968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庞开毅、邢良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于2016年12月29日因疾病死亡,***与其妻贺晓莉共育有一女杜熙亚、一子杜熙贤,***之父杜正元、***之母陈兴玉,本院依职权列***的上述继承人为本案被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川华
审 判 员  廖小军
代理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郧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