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县中海信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绵阳市安州区晓坝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276号滨江名城15号2单元22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0552-9。
法定代表人:*家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县中海信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雍寺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9045622-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安州区晓坝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宇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县中海信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绵阳市安州区晓坝镇齐心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立宇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3元,由上诉人四川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