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41年2月20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三清村。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42年10月16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三清村。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6年2月23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
申请执行人:杜熙亚,女,生于1998年6月16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
申请执行人:杜熙贤,男,生于2006年3月22日,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三清村。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晓坝镇两河村。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0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村。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段**号滨江名城**号******层**号。
组织机构代码:6804055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账户上的存款87863.00元扣划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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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薛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