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保26号
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创业南大道门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0922752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内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6479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4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XXXXXX008),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7898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4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蕾
书记员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