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23民初5672号
原告:东平县**家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23MA3FDXKH3K,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稻香街。
经营者:**,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64793B,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与华林中路交界处(华鼎中央城公寓楼2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平县**家具店与被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家具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家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东平县**家具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