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保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创业南大道门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0922752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内灰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6479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赣0112执保2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49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7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浩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49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蕾
书记员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