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2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内灰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6月11日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8bc35cc679144a3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庆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