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执14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宁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夫愿。
被执行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凤。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宁安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0××××094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335.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0××××09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663.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振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