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民初262号
原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64793B,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内灰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定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8:30开庭。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电子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江西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