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3400D。
法定代表人:邹顺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顺清,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div>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5月、6月、9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顺清名下有汽车一辆(帕萨特牌车牌号:赣C×××**),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扣押上述车辆,故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汽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资金2013万元(其中鄢森金持股比例91.67%,刘珉持股比例8.33%),邹顺清在工商管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余额,数月无变动。
2、2019年5月30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邹顺清名下位于丰城市解放南路104号4号(产权证号:A0××**)、5号(产权证号:A0××**)有门面两套,本院保全阶段已轮候查封(本案第五轮查封),因属轮候查封故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邹顺清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19年5月30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丰城市剑光街道南门社区、被执行人邹顺清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剑光街道剑民社区调查,证实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19年5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1000000元、利息80000元(从2018年9月28日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520元,截止2019年10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00元、利息80000元(从2018年9月28日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5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新
审判员  胡乡荣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