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恢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360981210010977。
法定代表人:邹顺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10月至12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为20130000元,其中鄢森金出资18453000元占91.67%,刘珉出资1677000元占8.3308%),无股权变动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21年10月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0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1年11月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5、2021年11月10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南门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产停业,无经济收入。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工程款350378元、案件受理费6556元及保全费2320元,截止2021年12月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工程款350378元、案件受理费6556元及保全费23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