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340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8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9月2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黑名单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26435.63元,截至2020年9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26435.6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曹华斌
审判员  曹东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