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执96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3400D,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邹顺清。
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85787,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女。
被执行人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6097B,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光街道办人民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鄢丽琴。
被执行人邹顺清,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王建琼,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244008.75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538元、执行费14840元;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52元,执行费72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赣0821执9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邹顺清在吴艳处店面的租金收入14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邹顺清在吴艳处店面的租金1450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