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执9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魏金平,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3400D,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邹顺清。
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85787,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女。
被执行人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6097B,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光街道办人民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鄢丽琴。
被执行人邹顺清,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王建琼,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魏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应向魏金平支付欠款本金1244008.75元(自2018年2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538元、执行费1484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魏金平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证金专户内未退还款项壹万元整;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证金专户内未退还款项柒万壹仟壹佰元整;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保证金专户内未退还款项壹拾肆万元整。共计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壹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