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执96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魏金平,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3400D,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邹顺清。
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85787,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女。
被执行人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6097B,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光街道办人民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鄢丽琴。
被执行人邹顺清,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王建琼,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魏金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应向魏金平支付借款本金1244008.75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538元、执行费14840元,截止到2019年6月4日本息为1662629.55元,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1382997.13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1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双方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涛裕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