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1执96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魏金平,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3400D,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邹顺清。
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85787,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女。
被执行人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6097B,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光街道办人民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鄢丽琴。
被执行人邹顺清,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王建琼,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平与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244008.75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538元、执行费14840元;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平与被执行人江西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顺清、王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52元,执行费7250元。两案均在审理阶段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邹顺清所有的位于丰城市解放南路104号4、5号门面1层(产权证号A01010474、A01010475)、丰城市解放南路74号原五金厂院内集资房第1栋东侧5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A0××26),被执行人王建琼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子龙花园桂花苑1幢1层1-1室店铺一套(产权证号20××05)。至今,以上两案被执行人现已支付919747.01元,尚欠本金814261.74及利息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邹顺清所有的位于丰城市解放南路104号4、5号门面1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A01010474、A01010475);
二、拍卖被执行人邹顺清所有的丰城市解放南路74号原五金厂院内集资房第1栋东侧5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A0××26);
三、拍卖被执行人王建琼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子龙花园桂花苑1幢1层1-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0××0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涛裕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