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8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罗孝扬,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滨,男,1994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
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施红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孝扬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负债较多,处于瘫痪状态。2018年11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其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计70万元,诉讼费10800元;截至2019年5月5日未执行标的计70万元,诉讼费108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罗孝扬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8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罗孝扬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泉军
审判员 郭士明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康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