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西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60285787。
法定代表人:施红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981民初2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9月15日、9月16日、9月22日、9月29日、11月1日、12月1日,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城解放南路支行账号:3600××××9999有存款余额339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你们3140元,开具执行费250元),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号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2、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4、2021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12月9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东门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不清楚,具体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785000元、案件受理费11010元。截至2021年12月13日已执行3140元,未执行工程款781860元、案件受理费1101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