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梦祥路581号32栋C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62653740。
法定代表人:熊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诉被告江西省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西省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工资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俊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