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2执946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6289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3620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何**名下有一套房产、一辆汽车,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2019年10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27.4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27.4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514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