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新天国际第三期5#)三期5幢1-7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5号。
法定代表人:*保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瑞仓,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维汽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清江建设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东维汽车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工程实为违章建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审法院既没有查清涉案工程是否依法办理报建手续,也没有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进而导致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不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造价结算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就上述待证事实未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且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争议事实时,未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释明,导致一审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另外关于东维汽车公司2015年3月抵车款双方有争议,东维汽车公司二审中提交的一份开票明细表显示车款为129000元,一审认定东维汽车公司已付工程款总金额为332.89万元,其中2015年3月抵车款为12.09万元,一审判决对2015年3月抵车款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数额均未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宁
审判员傅忠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