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2执946号
申请人: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6289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3620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何小金,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何小金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29.98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何小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9.98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