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2执946号
申请人: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6289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73620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何小金,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何小金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29.98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丰乐工贸有限公司、***、何小金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9.98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