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执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姣,女,汉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人民法院(2023)陕0114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信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付案款3007468.86元,**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43.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55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鸿基创展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 行 长 张 宁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乔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