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5230号
申请人: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南国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南国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有。
被申请人:王财源,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盛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南国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陕西南国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财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南国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陕西南国时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财源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