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2079号
原告:**1,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国际新城东四路1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5654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272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女,1968年8月15日,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1与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