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450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3号。
被告: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272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