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456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管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10元,减半收取计66,0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