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456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管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10元,减半收取计66,0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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