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6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庚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淞沪公路5050号南二楼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原兖州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地质家园西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庚财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5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以已与***、上海庚财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