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90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物管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