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90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济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物管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