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泰兴市鑫沙生态农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泰兴市鑫沙生态农庄,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鑫沙生态农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19)粤0103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苏MT××**),因上述车辆使用情况不明,暂时无法处理。另,本院再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