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2994号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塱东西路工业三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安定里19号六楼C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简易程序。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活动隔断报价单》,该报价单载显原告作为订购方就广州番禺区大石宇宙工业园99号-3楼展示厅项目向被告订购活动隔断、导轨及配件等,订货总价25840元。 2019年3月8日,被告(购货方、甲方)与原告(供货商、乙方)签订《活动隔断购货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大来DALAL”牌活动隔断;产品型号65型D-N系列,共38平方米,无门中门;隔断基础面板材料为9mm夹板底贴防火板面,(防火板甲方提供)做法详见深化图纸;65型活动隔断及轨道配件壹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25840.00元),详见《活动隔断报价单》,合同总金额已包含运输费、安装费、税管费,不包含轨道安装部分天花拆除及修补、施工配合费、工具和材料现场保管费或管理费、水电费等;甲方自合同签定日起,轨道及配件进场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30%人民币柒仟柒佰伍拾贰元(¥7752.00元)作为首期预付款,乙方自收到货款后开始轨道安装;当乙方将隔断吊装及调试完毕后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隔断进行单项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未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直接投入使用的,应视为甲方默认乙方安装的产品全部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完毕并签署完工确认书后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应付给乙方合同总货款剩余的70%的第二期货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捌拾捌元(¥18088元);乙方的总供货期为21天;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或单方面取消合同,均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够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等。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9年3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7752元,转账附言“材料款”。 2019年4月8日,原告开具购买方为被告、销售方为原告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价税金额合计25840元。 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合计180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75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活动隔断购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的义务。由于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也未进行答辩及举证,理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无证据显示被告有支付货款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清偿拖欠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808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752元的问题,因有合同约定,且被告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18088元; 二、被告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元,由被告广州市垚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