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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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7395号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塱东西路工业三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北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01号嵊州市花木物流交易中心1号楼6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极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依法减半收取532元,由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