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塱东西路工业三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家大塘46号(**汇5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粤0103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执行,本院向有关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法院的执行工作,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