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3726号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塱东西路工业三区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