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民初2813号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塱东西路工业****。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家大塘**(**汇**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唐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唐会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31595元;2.判令被告南京唐会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53.8元;3.判令被告南京唐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4日,大来公司与南京唐会公司就南京桥***广场项目签订了《活动隔断购货合同》,合同约定:南京唐会公司向大来公司采购活动隔断,订货总额为219595元,最终按报价单根据实际完成量结算;付款时间、金额;上述合同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均需向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隔断项目进行了变更,故双方结算合同总金额为80846元。大来公司己依约履行了合同,但南京唐会公司仅支付了49251元,尚余款项31595元未依约支付给大来公司。大来公司于2019年10月委***向南京唐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南京唐会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但至今仍未支付,此举己严重侵害大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南京唐会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大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由于被告南京唐会公司对原告大来公司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大来公司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大来公司的证据,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
2014年9月14日,大来公司与南京唐会公司签订《活动隔断购货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南京桥***广场,订购产品为“大来DALAI”牌活动隔断,订货总额为164170元,最终按报价单根据实际完成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南京唐会公司自大来公司进场施工日起,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大来公司订货货款总额30%作为首期预付款。当大来公司将隔断吊装及调试完毕,大来公司应在当天签订隔断工程移交书,并在工程移交5个工作日内对未安装制作装饰面的隔断进行单项验收工作并签署验收合格确认书。如超过规定时间,南京唐会公司未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直接开始进行隔断饰面装修的,或者直接投入使用的,应视为南京唐会公司默认大来公司安装的产品全部验收合格。南京唐会公司应在2015年9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尾款给大来公司。南京唐会公司在未全部支付货款前,该工程活动隔断所有权归大来公司所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或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均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够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追加赔偿等内容。该合同附有《活动隔断报价单》。合同签订后,南京唐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于2014年12月9日向大来公司支付49251元;大来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期间双方对隔断项目进行了变更,经核算合同总金额变更为80846元。2015年11月23日大来公司通过华西物流公司向南京唐会公司发送涉案货物,但南京唐会公司收货后一直未向大来公司支付价款。
2019年10月23日,大来公司委托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南京唐会公司住所地发出《律师函》,告知南京唐会公司尚欠大来公司价款31595元,要求南京唐会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起五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在邮政特快专递网上查询的物流信息显示,该特快专递于2019年10月24日被他人代收。
庭审中,大来公司陈述,其司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隔板交付并安装完毕,期间南京唐会公司并无提出质量异议;本案起诉前,大来公司的项目员工有与南京唐会公司的对接人、联系人打电话催促付款,但是南京唐会公司均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大来公司与南京唐会公司签订的《活动隔断购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大来公司主张双方合同金额变更为80846元且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的义务,由于南京唐会公司未对此抗辩及提出反证,本院对大来公司上述主张依法予以确认。南京唐会公司收货后无按约付款,显属违约,大来公司要求南京唐会公司支付货款31595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大来公司要求南京唐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53.8元,因为合同约定,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被告南京唐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价款31595元给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支付违约金24253.8元给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需法院退回,被告南京唐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迳付给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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