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建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
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赐一秀根石艺术有限公司、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甘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2201908.29元(其中含借款本金1000万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944020.29元,承担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46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9424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天赐一秀根石艺术有限公司、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徽县城关镇建××大厦、徽县城关镇建××号[抵押房产证号:徽县房权证徽房字第(2011)8637号、建筑面积719.08平方米;抵押房产证号:徽县房权证徽房字第(2011)8638号、建筑面积1665.2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徽县房他证徽房字第(2015)326号]房产,经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兰州博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州博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兰博评字(2018)第96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合计14309263.92元接收上述房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案已执行14309263.92元,剩余1338837.92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