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执恢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徽县城关镇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成真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杨会,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郝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徽县城关镇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赵秀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莉,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5日,大专文化,住徽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以下简称徽县农行)与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郝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大华公司向原告徽县农行支付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192968.05元,被告郝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大华公司追偿;二、如被告大华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将抵押人华宇公司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被告华宇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可向被告大华公司追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2月27日,本院对该案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发现存款、车辆、投资权益可供执行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在住所地实际办公;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依申请,决定对被执行人华宇公司已抵押给徽县农行的位于徽县的产权证号为徽房字第(2011)X号、面积2183.98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目前,本院即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拍卖,但短时间内难以完成。2020年12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该案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本院即将对徽房字第(2011)X号、面积2183.98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拍卖,但短期内难以完成,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英
审判员 安武民
审判员 尹龙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