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徽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389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202MA74GKDT5N。
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租赁站工作人员。
被告:徽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7225850962K。
法定代表人:赵秀玲。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徽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9元,由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鲍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