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03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缑建功,男,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党良煜,男,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党良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天赐一秀根石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敦煌天赐一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文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住址: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高子棋,女,住址: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男,住址:甘肃省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党良煜、甘肃东方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赐一秀根石艺术有限公司、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天赐一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子棋、**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党良煜、甘肃东方锦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徽县良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赐一秀根石艺术有限公司、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敦煌天赐一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0103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