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徽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权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陇南市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徽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农行徽县支行与大华公司、华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华公司申请破产,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华宇公司与农行徽县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可在本院执行的农行徽县支行与华宇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拍卖款中扣留应履行款;二、不足部分,华宇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或拍卖华宇公司二楼房产执行本案。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龙羽
审判员安武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安哲函
书记员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