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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9239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南工业园区茂源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对其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