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投河南工程运维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26915489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5月,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审被告: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用代码:91410100779406206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高。住所地:南阳高新区岗**社区码:91411300775115807W。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