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26915489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5月,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原审被告: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用代码:91410100779406206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高。住所地:南阳高新区岗**社区码:91411300775115807W。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电投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为1645元,由***、河南广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