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518号之一
申请人: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南工业园区茂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为:300万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