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南工业园区茂源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华明波纹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4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江苏省海安市曲塘镇南工业园区茂源南路8号,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在《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热网首站二期补偿器等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则报请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甲方即本案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