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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驻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四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
马店市驿城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皮青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电投河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国电驻马店热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驻马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电投河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成,被告(反诉原告)国电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电投河南公司诉称,2010年12月21日,其应国电驻马店公司要求进驻工程地点为2X330MW供热机组提供检修、维护等工作。2011年2月,双方签订《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2X330MW供热机组检修维护(ABC标段)承包合同》。从2010年12月21日其公司进驻工程地点开始,严格按照要求及合同约定履行检修维护义务,并对合同外1#、2#机组安装遗留缺陷进行了处理,国电驻马店公司应当支付包括合同签订前后及安装遗留缺陷维护的全部服务费用,但国电驻马店公司却一直拖延支付检修维护服务费,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后双方于2011年7月22日通过协商纪要确定:“原告的维护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19日”,双方维护工作终止,但国电驻马店公司一直未结清其公司自进驻工程现场提供检修维护服务至检修维护工作终止期间的承包价款共计4278929元。请求判令国电驻马店公司支付其检修维护工程价款4278929元及利息;国电驻马店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电驻马店公司答辩称,因为消除缺陷的设备均由其公司提供,并且缺陷修复未达到相关标准,1#、2#机组安装遗留缺陷费用不应支付。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系,该费用亦不应支付。其公司已支付1768300元的检修维护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实际的检修维护费应为4142500元,扣除应付费用20%的奖励基金828500元,扣除应付费用10%的技术服务费414250元,扣除中电投河南公司114人空领工资1898512元,实际其公司多支付中电投河南公司检修维护费767062元,该费用中电投河南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请求依法驳回中电投河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国电驻马店公司诉称,中电投河南公司不按照合同第32条“人数不得少于237人”的规定合理配置人员,实际缺114人,根据合同《维修管理考核标淮》第5项关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到位(未履行职责),每人每天1000元”的规定,中电投河南公司应支付热电公司赔偿款5814000元。中电投河南公司擅自撤离人员终止合同严重违约,应按照合同第8条约定,支付赔偿款1800000元。中电投河南公司围堵其公司大门,影响其公司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属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3月至7月期间中电投河南公司的维修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考核标准,依据该标准应支付其公司赔偿款1519750元。根据合同第8.6条关于“所有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当年维护费(9000000元)的20%的约定,请求判令中电投河南公司赔偿损失1800000元。
反诉被告中电投河南公司辩称,从2010年12月21日其公司进驻工程地点开始,严格按照要求及合同约定履行检修维护义务,并对合同外1#、2#机组安装遗留缺陷进行了处理,其没有违约情形,国电驻马店公司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格式合同,限制剥夺了其权利,不能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国电驻马店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国电驻马店公司作为甲方、
中电投河南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
公司2X330MW供热机组检修维护(ABC标段)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国电驻马店公司将1#、2#机组A标段、B标段、C标段三个标段的维护、检修工作委托中电投河南公司实施,合同价款9000000元,合同服务期为一年,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合同第3.2条约定乙方人员岗位基本配置为237人,人数不得少于该数量。合同6.1项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月度和合同期内结算价的10%作为抵押金,甲方对乙方的管理考核费用从抵押金中支付。合同第6.2条约定乙方合同价款的20%由甲方控制使用,作为甲方对乙方现场项目经理部的奖励基金,….由甲方直接按月进度款的20%支付。乙方仍按月度结算价款对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扣减20%的奖励金。合同组成部分的《维修管理考核标准》第5项约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到位(未履行职责),中电投河南公司向国电驻马店公司支付每人每天1000元。2010年11月15日中电投河南公司在投标声明中同意将投标报价降至8100000元,报价不含职工住宿费。2010年11月17日,中电投河南公司给国电驻马店公司的澄清文件中显示,中电投河南公司愿意向国电驻马店公司提取10%的技术服务费。国电驻马店公司的招标文件第14.2.4条规定:投保方中标后,应与第三方签订有偿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协议(包括第三方提供的安全培训、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指导、技术支持等),投标方应理解并合理报价,计入总价。中电投河南公司未与第三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技术服务费作为向第三方支出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合同签订后,中电投河南公司入驻国电驻马店公司,2011年7月19日撤离国电驻马店公司。2011年7月22日双方对机组维护款支付事宜形成协商纪要,确认中电投河南公司维护截至日期为2011年7月19日,确认了2011年4月份至2011年7月19日维护款的结算日期,并对1#、2#机组安装遗留缺陷费用的确认时间达成一致。国电驻马店公司2011年5月29日对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清点了项目部现场人员,现场在岗人员81人,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提供了项目部人员设置名单,该名单共有人员123人。项目部负责人***在检查纪录上签字确认。根据双方的约定,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共缺少人员114人,依据合同附件一的价格表的约定、国电驻马店公司提供的证据3中的多支付114人的工资表及合同3.2项对各岗位人员配置表,经核算,该114人从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7月19日期间的工资应为1651071.93元。中电投河南公司提供了检修质量验收卡,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共计履行合同天数为168天,按照年合同价款9000000元,按照每天合同价款计算,国电驻马店公司应当支付的价款应为4142465.75元。中电投河南公司合同外完成了消除l#、2#机组安装遗留缺陷中的部分工作,国电驻马店公司对完成的该工作予以签字确认,依据中电投河南公司提供的电力检修行业《火力发电组A级检修标准项目费用定额》计算,该部分工作检修费797029元。国电驻马店公司应当支付的总价款为4939494.75元,双方均认可已支付价款1768100元。中电投河南公司起诉时请求支付3433607.22元的检修维护工程价款,后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4278929元的检修维护工程价款。
上述事实,有《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2X330MW供热机组检修维护(ABC标段)承包合同》、《维修管理考核标准》、国电驻马店公司招标文件、中电投河南公司投标声明、中电投河南公司给国电驻马店公司的澄清文件、双方对机组维护款支付事宜形成的协商纪要、国电驻马店公司2011年5月29日对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检查记录、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的人员设置名单、合同附件一的价格表、检修质量验收卡等证据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国电驻马店公司与中电投河南公司之间签订
的《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2X330MW供热机组检修维护
(ABC标段)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扣除应付费用20%的奖励
基金,因该款项作为对中电投河南公司的奖励督促措施,中电投河南公司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该款项应予支付,国电驻马店公司请求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技术服务费的问题,中电投河南公司给国电驻马店公司的澄清文件中显示,同意国电驻马店公司提取合同价款10%的技术服务费,又在投标声明中同意将投标报价降至8100000元,亦能够证实同意从合同总价款9000000元中扣除了10%的技术服务费900000元,上述文件属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采信。并且该技术服务费作为向第三方支出的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因此国电驻马店公司请求从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技术服务费的理由成立,应扣除4939494.75元的10%即493949.475元。关于抵押金问题,国电驻马店公司答辩称同意返还,所以应当支付给中电投河南公司。关于中电投河南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中电投河南公司项目部共缺少人员114人,违反了该项合同约定的237人,经核算,该114人从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7月19日期间的工资2054012.10元应从总价款中予以扣除,作为中电投河南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的《维修管理考核标准》的规定,中电投河南公司应向国电驻马店公司支付每人每天1000元。中电投河南公司应向国电驻马店公司支付5814000元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所有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当年维护费(9000000元)的20%的约定,国电驻马店公司主张中电投河南公司赔偿损失1800000元的理由成立,该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提前进场维护费用的问题,中电投河南公司要求支付合同签订前提前进场检修维护的维护费,但未提供相关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具体的进场时间及完成的工作,国电驻马店公司又不予认可,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安装遗留缺陷的服务费用问题,中电投河南公司合同外完成了消除1#、2#机组安装遗留缺陷中的部分工作,国电驻马店公司对完成的该项工作予以签字确认,对该部分工作的维护费用应予支持。中电投河南公司要求依据电力检修行业《火力发电组A级检修标准项目费用定额》计算维护费用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应支付该部分工作检修费797029元。国电驻马店公司应当支付的价款应为4939494.75元,双方均认可已支付价款1768100元,扣除技术服务费493949.475元,国电驻马店公司还应当向中电投河南公司支付剩余检修维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677445.26元的检修维护费;
二、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向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支付1800000元的违约
金;
三、驳回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270元,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负
担21444元,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26
元;反诉费10500元,由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