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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再终字第000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宋门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科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院金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48岁,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241号。
诉讼代表人:**,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南阳分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战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电投南阳方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方城县二郎庙乡。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爆破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投南阳方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爆破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30161.56元。原审法院于2009年9月2O日作出了(2009)***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河南爆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二终字第90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法院(2009)***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中,依当事人申请,追加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检修公司”)、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四建公司”)为本案被告,中电投南阳方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城风电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0)******字第166号民事判决,河南四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商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四建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豫法***申字第0153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战锋、中电投南阳方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商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