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委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殿祥,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在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祥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折价款6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50000元,被告***每年12月30日前还10000元,至还清止。二、被告杨晓兴给付车辆租金32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元,余款24000元,被告杨晓兴每年12月30日前还8000元,至还清止。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车辆折价款10000元,该案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执行,我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唯一的工资收入已经被扣留,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