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4018号之一
原告:重庆重通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1567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97797T。
法定代表人:李成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重通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重通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重通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通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568元,减半收取1252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重通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代书记员 ***